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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 (或台灣) 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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