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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機密== 第29條 保密責任: 基於命主的隱私權,命主有權要求五術師為其保密,五術師也有責任為其保守諮商機密。 第30條 預警責任: 命主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五術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第31條 保密的特殊情況: 保密是五術師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在以下的情況下則是涉及保密的特殊情況: #、 隱私權為命主所有,命主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 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命主或其他第三者。 #、 五術師負有預警責任時。 #、 法律的規定。 #、 命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 #、 評估命主有自殺危險時。 #、 命主涉及刑案時等。 第32條 命主的最佳利益: 基於上述的保密限制,五術師必須透露五術服務資料時,應先考慮命主的最佳利益,再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33條 非專業人員: 與五術師共事的非專業人員,包括助理、雇員、實習學生及義工等,若有機會接觸命主資料時,應告誡他們為命主保密的責任。 第34條 個案研究: 若為五術師教育、訓練、研究或諮詢之需要,必須運用服務資料時,五術師應預先告知命主,並徵得其同意。 第35條 團體服務: 領導團體時,五術師應告知成員保密的重要性及困難,隨時提醒成員保密的責任,並勸告成員為自己設定公開隱私的界線。 第36條 家庭服務: 實施家庭服務時,五術師有為家庭成員個人保密的責任,沒有該成員的許可,不可把其資料告知其他家庭成員。 第37條 未成年人服務: 未成年人尋求服務時,五術師亦應尊重其隱私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第38條 服務資料保管: 五術師應妥善保管服務機密資料,包括服務記錄、其它相關的書面資料、電腦處理的資料、 個別或團體錄音或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 #、 服務記錄:未經命主的同意,任何形式的諮商記錄不得外洩。 #、 本人查閱: 命主本人有權查看其服務記錄及測驗資料,五術師不得拒絕,除非這些資料可能對其產生誤導或不利的影響。 #、 合法監護人查看:合法監護人或合法的第三責任者要求查看命主的諮商資料時,五術師應先瞭解其動機,評估命主的最佳利益,並徵得命主的同意。 #、 其他人士查看:其他人要求查看命主的諮商資料時,五術師應視具體情況及實際需要,為命主的最佳利益著想,並須徵得命主的同意後,審慎處理。 #、 服務資料轉移:未徵得命主同意,五術師不可轉移命主資料給他人;經命主同意時,五術師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進行命主資料之轉移。 #、 研究需要:若為研究之需要須參考命主資料時,五術師應為命主的身份保密,並預先徵得其同意。 #、 演講或出版:若發表演講、著作、文章、或研究報告需要利用命主的諮商資料時,應先徵求其同意,並應讓命主預閱稿件的內容,才可發表。 #、 討論與諮詢:若為專業的目的,需要討論諮商的內容時,五術師只能與本案有關的關係人討論。若為諮詢的目的,需要做口頭或書面報告時,應設法為命主的身份保密,並避免涉及命主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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