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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主的權利== 第13條 自主權: 五術師應尊重命主的自由決定權。 第14條 同意權: 命主有接受或拒絕五術服務的權利,五術師在服務前應告知服務的性質、目的、過程、技術的運用、限制及損益等,以幫助命主做決定。 第15條 自由選擇權: 在個別或團體五術服務中,命主有選擇參與或拒絕參與五術師所安排的技術演練或活動、退出或結束的權利,五術師不得予以強制。 第16條 未成年命主:(受監護宣告) 為未成年人服務時,五術師應以未成年命主的最佳利益著想,並尊重父母或監護人的合法監護權,需要時,應徵求其同意。 第17條 無能力做決定者:(受輔助宣告) 若命主因身心障礙而無能力做決定時,五術師應以命主最佳利益著想,並應尊重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責任者的意見。 第18條 公平待遇權: 命主有要求公平待遇的權利,五術師實五術服務時,應尊重命主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別取向、生理殘障、語言、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視。 第19條 受益權: 五術師應為命主的最佳利益著想, 提供命主專業服務, 維護其人格之尊嚴,並促進其健全人格之成長與發展。 第20條 免受傷害權: 五術師應謹言慎行,避免對命主造成傷害。 第21條 覺知能力限制: 五術師應知道自己的能力限制,不得接受超越個人專業能力的個案。 第22條 覺察個人的需要: 五術師應覺知自己的內在需要,不得利用命主滿足個人的需要。 第23條 覺知個人的價值觀: 五術師應覺知自己的價值觀、信念、態度和行為,不得強制命主受五術師的價值觀。 第24條 雙重關係: 五術師應儘可能避免與命主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五術師的客觀判斷,對命主造成傷害。 第25條 親密及性關係: 五術師不可與命主或與已結束服務關係未超過兩年的命主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命主身心的傷害。五術師若與已結束服務關係兩年以上的命主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展自服務關係。 第26條 團體諮商: 五術師領導諮商團體時,應審慎甄選成員,以符合團體的性質、目的及成員的需要,並維護其他成員的權益。運用團體諮商技術及領導活動時,應考量自己的專業知能、技術及活動的危險性,做好適當的安全措施,以保護成員免受身心的傷害。 第27條 要求忠誠權: 命主有要求五術師信守承諾的權利,五術師應對命主人忠誠,信守承諾。 第28條 隱私權: 命主有天賦及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五術師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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