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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諮商== 第119條 資格能力: 實施網路五術服務之五術師, 應具備五術服務之專業能力以及實施網路服務之特殊技巧與能力,除應熟悉電腦網路操作程序、網路媒體的特性、網路上特定的人際關係與文化外,並具備多元文化諮商的能力。 第120條 知後同意: 提供網路諮商時應進行適當之知後同意程序,提供 命主相關資訊。 第121條 一般資訊: 應提供命主有關五術師的專業資格、收費方式、服務的方式與時間等資訊。 第122條 網路諮商特性: 應提供有關網路五術服務的特性與型態、資料保密的規定與程序, 以及服務功能的限制、何種問題不適於使用網路五術服務等資訊。 第123條 電腦網路的限制與顧慮: 有關網路安全與技術的限制、網路資料保密的限制, 特別應對命主加以說明。 第124條 未成年命主: 若命主為未成年人時,諮商師應考慮獲得其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第125條 網路安全: 實施網路五術服務時,在網路通訊上,應採必要的措施,以利資料傳輸之安全性與避免他人之冒名頂替。如:文件的加密,使用確認彼此身分之特殊約定等。五術師亦應在電腦網路之相關軟硬體設計與安全管理上力求對網路通與資料保存上之安全性。 第126條 避免傷害: 五術師敏察網路服務型態的限制, 避免因網路傳輸資訊之不足與失真而導致在診斷、評量、技術使用與處理策略上之失誤, 而造成命主之傷害。五術師應善盡保密之責任, 但面臨命主可能自我傷害,傷害他人或涉及兒童虐待時,五術師應收集資訊、評估狀況,必要時應採取預警與舉發的行動。 第127條 法律與倫理管轄權: 在實施網路諮商與督導時, 應審閱五術師、命主及督導居住所在地之相關法律規定與倫理守則以避免違犯。 第128條 轉介服務: 五術師應盡可能提供命主其居住地附近之相關五術服務專業機構與五術師之資訊與危機處理電話。以利命主就近求助。網路諮商師應與命主討論當五術師不在線上時的因應方式,並考慮轉介鄰近五術師之可能性。 第129條 普及服務: 網路五術師應力求所有命主均能得到所需之諮商服務,除在提供電腦網路五術服務時能在使用設計上盡量考慮不同命主使用的方便性之外,亦應盡可能提供其他型態與管道的諮商服務,以供命主選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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