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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課程== 第116條 課程設計: 應確保課程設計得當,得以提供適當理論,並符合執照、證書或該課程所宣稱目標之要求。 第117條 正確描述: 應提供新近且正確之課程描述,包括課程內容、進度、訓練宗旨與目標,以及相關之要求與評量標準,此等資料應為所有有興趣者可取得,以為修習課程之參考。 第118條 評估回饋: 在教學與督導關係中,五術師應根據學生及被督導者在課程要求上之實際表現進行評估,並建立適當之程序,以提供回饋或改進學習之建議予學生和被督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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