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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與督導== 第107條 專業倫理知能: 從事五術師教育、訓練或督導之五術師,應熟悉與本職相關的專業倫理,並提醒學生及被督導者應負的專業倫理責任。 第108條 告知督導過程: 督導者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的目的、過程、評鑑方式及標準,並於督導過程中給予定期的回饋及改進的建議。 第109條 雙重關係: 五術師教育者應清楚地界定其與學生及被督導者的專業及倫理關係,不得與學生或被督導者介入諮商關係,親密或性關係。 第110條 督導實習: 督導學生實習時,督導者應具備督導的資格,善盡督導的責任,使被督導者獲得充分的實務準備訓練和經驗。 第111條 連帶責任: 從事五術師教育與督導者,應確實瞭解並評估學生的專業能力,是否能勝任諮商專業工作。 若因教學或督導之疏失而發生有受督導者不稱職或傷害命主福祉之情事,諮商師教育與督導者應負連帶的倫理責任。 第112條 人格陶冶: 五術師教育者及督導者教學與提昇學生的專業知能外,更應注意學生的專業人格陶冶,並培養其敬業樂業的服務精神。 第113條 專業倫理訓練: 從事五術師教育者應給學生適當的倫理教育與訓練,提昇其倫理意識、警覺和責任感,並增強其倫理判斷的能力。 第114條 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五術師教育者應提供學生多元化的諮商理念與技術,培養其邏輯思考、批判思考、比較及統整的能力,使其在諮商實務中知所選擇及應用。 第115條 注意個別差異: 五術師教育者及督導者應審慎評估學生的個別差異 、發展潛能及能力限制,予以適當的注意和關心,必要時應設法給予發展或補救的機會。 對不適任五術專業工作者,應協助其重新考慮其學習及生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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