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心廬命理師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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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12月29日 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22日 修訂章程

第一屆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九二年 台內社字第0920002407號准予立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心廬命理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以發揚我國古聖先賢所創制之堪輿學、命理學。用思想導引方式,傳承下去,並增進情誼,相互提昇,以達到棄迷引津之功能,並一致抱持服務社會造福人群,犧牲奉獻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涵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增進感情交流,互相鼓勵成長。
二、提昇同好命理哲學及文化風氣,建立專業形象,抱持服務社會,造福人群之奉獻精神。
三、會員福利謀取及社會急難救助,貢獻桑梓事宜。
四、舉辦命理教學、研習講座。
五、不定期出版會刊、錄影帶、書籍著作發行。
六、聯絡世界各國命理師相關團體,彼此交換經驗及促進資訊交流。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五術堪輿、命理專業學識者,可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個人會員資格者。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本會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後,再選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撒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由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請榮譽、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副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首席顧問、、顧問講師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會費五百元,團體贊助會員陸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贊助會員陸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內社字第09200024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