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衡/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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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篇第七十五 論衡
祀義篇第七十六
作者:王充
祭意篇第七十七

  世信祭祀,以為祭祀者必有福,不祭祀者必有禍。是以病作卜祟,祟得修祀,祀畢意解,意解病已;執意以為祭祀之助,勉奉不絕。謂死人有知,鬼神飲食,猶相賓客,賓客悅喜,報主人恩矣。其修祭祀,是也;信其(事)〔享〕之,非也。實者,祭祀之意,主人自盡恩勤而已,鬼神未必欲享之也。何以明之?今所祭者報功,則緣生人為恩義耳,何歆享之有?今所祭死人,死人無知,不能飲食。何以審其不能歆享飲食也?夫天者體也,與地同。天有列宿,地有宅舍。宅舍附地之體,列宿著天之形。形體具則有口,乃能食。使天地有口能食,祭食宜食盡;如無口,則無體,無體則氣也,若雲霧耳,亦無能食。

  如天地之精神,若人之有精神矣。以人之精神,何宜飲食?中人之體七八尺,身大四五圍,食斗食,斗羹,乃能飽足,多者三四斗。天地之廣大,以萬里數。圜丘之上,一繭栗牛,粢飴大羹不過數斛。以此食天地,天地安能飽?天地用心,猶人用意也。人食不飽足,則怨主人,不報以德矣。必謂天地審能飽食,則夫古之效者負天地。山,猶人之有骨節也;水,猶人之有血脈也。故人食腸滿,則骨節與血脈因以盛矣。今祭天地,則山川隨天地而飽。今別祭山川,以為異神,是人食已,更食骨節與血脈也。

  社稷報生谷物之功。萬民生於天地,猶毫毛生於體也。祭天地,則社稷設其中矣;人君重之,故復別祭。必以為有神,是人之膚肉當復食也。五祀初本在地。門戶用木與土,土木生於地,井灶(室)中溜皆屬於地。祭地,五祀設其中矣;人君重之,故復別祭。必以為有神,是〔人〕食己,當復食形體也。

  風伯、雨師、雷公,是群神也。風猶人之有吹煦也,雨猶人之有精液也,雷猶人之有腹鳴也,三者附於天地,祭天地,三者在矣;人君重之,故別祭。必以為有神,則人吹煦、精液、腹鳴當復食也。日月猶人之有目,星辰猶人之有髪,三光附天,祭天,三光在矣;人君重之,故復別祭。必以為有神,則人之食已,復食目與髪也。

  宗廟,己之先也。生存之時,謹敬供養,死不敢不信,故修祭祀,緣先事死,示不忘先。五帝、三王,郊宗黃帝、帝嚳之屬,報功堅力,不敢忘德,未必有鬼神審能歆享之也。

  夫不能歆享,則不能神;不能神,則不能為福,亦不能為禍。禍福之起,由於喜怒,喜怒之發,由於腹腸。有腹腸者輒能飲食,不能飲食則無腹腸,無腹腸則無用喜怒,無用喜怒則無用為禍福矣。

  或曰:「歆氣,不能食也。」

  夫歆之與飲食,一實也。用口食之,用口歆之。無腹腸則無口,無口無用食,則亦無用歆矣。何以驗其不能歆也?以人祭祀有過,不能即時犯也。夫歆不用口則用鼻矣。口鼻能歆之,則目能見之,目能見之,則手能擊之。今手不能擊,則知口鼻不能歆之也。

  或難曰:「宋公鮑之身有疾。祝曰夜姑掌,將事於歷者,歷鬼杖楫而與之言曰:『何而粢盛之不膏也?何而犧之不肥碩也?何而桂璧之不中度量也?而罪歟?其鮑之罪歟?』夜姑順色而對曰:『鮑身尚幼,在襁褓,不預知焉。審是掌之〔罪也〕。』歷鬼舉楫而掊之,斃於壇下。」此非能言用手之驗乎?

  曰:夫夜姑之死,未必歷鬼擊之也,時命當死也。妖象歷鬼,象鬼之形,則象鬼之言,象鬼之言,則象鬼而擊矣。何以明之?夫鬼者神也,身則先知。先知則宜自見粢盛之不膏,圭璧之失度,犧牲之㮡小,則因以責讓夜姑以楫擊之而已,無為先問。先問,不知之效也;不知,不神之驗也。不知不神,則不能見體出言以楫擊人也。夜姑,義臣也,引罪自予己,故鬼擊之。如無義而歸之鮑身,則厲鬼將復以楫掊鮑之神矣。且祭祀不備,神怒見體以殺掌。祀如禮備神喜,肯見體以食賜主祭乎?人有喜怒,鬼亦有喜怒。人不為怒者身存,不為喜者身亡。厲鬼之怒,見體而罰。宋國之祀,必時中禮,夫神何不見體以賞之乎?夫怒喜不與人同,則其賞罰不與人等。賞罰不與人等,則其掊夜姑不可信也。

  且夫歆者內氣也,言者出氣也。能歆則能言,猶能吸則能呼矣。如鬼神能歆,則宜言於祭祀之上。今不能言,知不能歆,一也。凡能歆者,口鼻通也。使鼻鼽不通,口鉗不開,則不能歆矣。人之死也,口鼻腐朽,安能復歆?二也。《禮》曰:「人死也斯惡之矣。」

  與人異類,故惡之也。為尸不動,朽敗滅亡,其身不與人同,則知不與生人通矣。身不同,知不通,其飲食不與人鈞矣。胡、越異類,飲食殊味。死之與生,非直胡之與越也。由此言之,死人不歆,三也。當人之臥也,置食物其旁,不能知也。覺乃知之,知乃能食之。夫死,長臥不覺者也,安能知食?不能歆之,四也。

  或難曰:「祭則鬼享之,何謂也?」曰:言其修具謹潔,粢牲肥香,人臨見之,意飲食之。推己意以況鬼神,鬼神有知,必享此祭,故曰鬼享之(祀)。

  難曰:「《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祭。』夫言東鄰不若西鄰,言東鄰牲大福少、西鄰祭少福多也。今言鬼不享,何以知其福有多少也?」

  曰:此亦謂修具謹潔與不謹潔也。

  紂殺牛祭,不致其禮。文王祭,竭盡其敬。夫禮不至則人非之,禮敬盡則人是之。是之則舉事多助,非之則言行見畔。見畔若祭,(不)見〔不〕享之禍;多助若祭,見歆之福:非鬼為祭祀之故有喜怒也。何以明之?苟鬼神,不當須人而食。須人而食,是不能神也。信鬼神,歆祭祀,祭祀為禍福,謂鬼神居處何如狀哉?自有儲邪,將以人食為飢飽也?如自有儲,儲必與人異,不當食人之物。如無儲,則人朝夕祭乃可耳。壹祭壹否,則神壹飢壹飽。壹飢壹飽,則神壹怒壹喜矣。且病人見鬼,及臥夢與死人相見,如人之形,故其祭祀如人之食。緣有飲食則宜有衣服,故復以繒制衣,以象生儀。其祭如生人之食,人欲食之,冀鬼饗之。其制衣也,廣樅不過一尺若五六寸。以所見長大之神貫一尺之衣,其肯喜而加福於人乎?以所見之鬼為審死人乎?則其制衣,宜若生人之服。

  如以所制之衣審鬼衣之乎?則所見之鬼宜如偶人之狀。夫如是也,世所見鬼非死人之神,或所衣之神非所見之鬼也。鬼神未定,厚禮事之,安得福佑而堅信之乎?